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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输配电设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输配电设备行业协会(简称浙输电协),英文名称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Equipment Industry,英文缩写为ZATDE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输配电设备相关的制造企业、上下游企业、用户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新发展理念,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为我省输配电设备行业振兴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理论研究、行业指导、行业管理、技术交流、人才培训、标准制定、咨询服务、市场预测、组织展览;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组织或参与科技成果、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和推广等。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强化政策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和企业的愿望和诉求; (二)调研、收集和分析国内外行业发展情况,为政府提供行业发展建议和服务,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推动行业协调发展; (三)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预测,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四)受政府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标准管理等工作,依法开展团体标准组织制定,提供企业标准化咨询服务; (五)为政府、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推进行业技术和信息网络建设,开展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六)收集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动和组织会员开展提高产品质量相关活动,组织行业产品质量分析和评价工作,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推进产品质量管理创新和品牌建设; (七)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督促会员遵守; (八)推进行业技术创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新产品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价和项目评审,开展技术咨询,组织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组织申报或推荐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荣誉奖励等; (九)搭建行业交流服务平台,组织行业专家开展咨询服务,加强行业关键技术研究,引导会员推进两化融合、智能制造、绿色制造,进一步推进产学研合作; (十)开展行业市场准入、产品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产品价格、税收的信息,组织行业内投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十一)根据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政策、人才、技术、管理等培训服务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等工作; (十二)开展国内国际输配电行业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等活动,与国内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组织境内外行业产品、技术交流和展览,促进行业企业间的经济、科技、金融、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开展行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交流,组织共同维权; (十四)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浙江省境内依法注册,从事输配电设备相关的制造企业、上下游企业、用户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组成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并由其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担任单位会员负责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资格初审;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行规行约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七)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保持日常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荐名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财务监督委员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副会长及以上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常务理事会提交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的领导下,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领导和协调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会长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及党建领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及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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